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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冉鹏,肖林英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冉鹏,肖林英,冉霄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3296号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39473437。法定代表人:丁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信菊,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容,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冉鹏,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曼雄,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林英,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曼雄,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霄宇,男,200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理人:冉鹏,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冉鹏、肖林英、冉霄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戴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