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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终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左兰英、淮南市鑫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兰英,淮南市鑫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3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兰英,女,1961年9月29日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潘三矿退休职工,户籍地淮南市潘集区,经常居住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鑫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东路与人民南路(康泰综合楼一层)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2925213A。法定代表人:杨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君,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左兰英因与上诉人淮南市鑫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左兰英、淮南市鑫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左兰英并以此为由同时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左兰英、淮南市鑫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左兰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左兰英、淮南市鑫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三、准许左兰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253元,减半收取2626.50元,鉴定费1900元,均由左兰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906元,由左兰英负担612元,淮南市鑫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4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永审判员 刘凤玉审判员 魏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倪龙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