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执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杨某、叶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叶某,张某,张某1,叶某1,雷某,杨某1,湖北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157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叶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张某1。被执行人叶某1。被执行人雷某。被执行人杨某1。被执行人湖北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叶某、张某、张某1、叶某1、雷某、杨某1、湖北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某、张某、张某1、叶某1、雷某、杨某1、湖北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