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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4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宋志远与侯天昌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远,侯天昌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4民初140号原告:宋志远,男,1934年4月5日出生,苗族,农民,住雷山县。被告:侯天昌,男,1946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农民,住雷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华,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灵,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志远与被告侯天昌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志远已于2017年3月28日因病死亡,经本院征求其房屋共有人宋西勇的意见,其已表示放弃本案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宋志远已于2017年3月28日因病死亡,经征求其房屋共有人宋西勇的意见,其已放弃对本案的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宋志远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李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唐云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