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郭来强与郭艺伟、刘喜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来强,郭艺伟,刘喜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55号原告:郭来强,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郭艺伟,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喜凤,女,成年,汉族。系被告郭艺伟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来强诉被告郭艺伟、刘喜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来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郭来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来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郭来强负担。审 判 长 赵玲玲人民陪审员 李 乐人民陪审员 介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