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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永奇与杜朋扣划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奇,杜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奇。被执行人杜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81民初7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朋银行存款6074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左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彭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