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永奇与杜朋扣划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奇,杜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奇。被执行人杜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81民初7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朋银行存款6074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左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彭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