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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初1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李迎峰、李光富与李光富、董春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迎峰,李光富,董春霞,郭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270号之一原告:李迎峰。被告:李光富。被告:董春霞(李光富前妻)。被告:郭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迎峰与被告李光富、董春霞、郭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迎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财产,要求冻结被告李光富、董春霞、郭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迎峰为使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得到有效执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光富、董春霞、郭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五日内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