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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孙延忠与张光亮、邓秀敏、张光明、贺道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延忠,张光亮,邓秀敏,张光明,贺道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孙延忠,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被执行人张光亮,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兴隆镇。被执行人邓秀敏,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张光亮之妻。被执行人张光明,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兴隆镇。被执行人贺道俊,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2016)鄂0683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延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光亮XXXXX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邓祥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