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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华春申请执行王贞祥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春,王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刘华春,男,汉族,1962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王贞祥,男,汉族,1955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刘华春与被执行人王贞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做出的(2016)渝0116民特75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王贞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每月有退休金5800.00元,王贞祥保证承诺每月拿出4800.00元按借款额度比例支付给所欠债权人(见附表),仅有一套住房于2015年初已抵押给刘华丽、杨建勋,有200万元的到期生效债权正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贞祥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总对总查询及线下四查,暂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贞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4月6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4月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90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2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胡月明执行员  江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翁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