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斓瑾与张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斓瑾,张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1714号原告:王斓瑾,女,199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西路市。委托代理人:陈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然,女,199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区桥西,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130900806603142A。负责人:李彦君,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文慧,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斓瑾与被告张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王斓瑾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斓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斓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谰瑾承担。审判员 韩景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