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谢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783民初772号原告:吴某,男,1985年7月7日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谢某,女,198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建瓯市。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位于建瓯市建州大景城A-10#1205房(房产证号:闽20**建瓯市不动产权第0000198号)归吴某所有,谢某承担配合办理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吴某名下的义务。事实和理由:吴某与谢谢某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因双方感情不和,经协商,双方自愿于2014年9月30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双方约定:吴某与谢某共同购买的位于建瓯市建州大景城A-10#楼1205房归吴某所有,该房屋剩余银行按揭贷款由吴某承担,吴某一次性补偿谢某5万元,并由吴某偿还共同债务4万元。吴某按约定履行了补偿和偿还债务的义务,但谢某一直不配合将上述房产产权变更登记至吴某名下。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位于建瓯市建州大景城A-10#1205房(房产证号:闽20**建瓯市不动产权第0000198号)归吴某所有,谢某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协助吴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事宜。二、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谢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晓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