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田恒明与张徐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恒明,张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财保23号申请人:田恒明,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被申请人:张徐梅,女,199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人田恒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徐梅所有的皖P×××××车辆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4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徐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田恒明负担,申请人田恒明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田恒明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