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2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绵阳市稼阳物业有限公司与宋长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稼阳物业有限公司,宋长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279号原告:绵阳市稼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30号。法定代表人:岳汶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均城,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宋长蓉,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绵阳市稼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长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市稼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宋长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稼阳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稼阳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帮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侯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