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孙占友与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友,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469号原告:孙占友,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乡东孙村人,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山(系原告之子),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乡东孙村人,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张伟,男,199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业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河口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支公司,驻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文化路156号。负责人:巴和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波,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占友诉被告张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占友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占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孙占友负担。审判员 徐秀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