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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曹庆有与曹玉宝、许立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庆有,曹玉宝,许立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985号原告:曹庆有,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雷,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玉宝,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许立胜,男,40岁左右,汉族。原告曹庆有诉被告曹玉宝、许立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曹庆有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许立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个人诉权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庆有撤回对许立胜的起诉。审判员  姚永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魏晓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