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马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2321号原告:肖某,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被告:马某,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现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以被告马某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9元,减半收取794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