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蔡清与年新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清,年新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647号原告:蔡清,男,1962年7月18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年新忠,男,1968年3月17日,住甘肃省古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圆兰(又名余元兰),女,1971年2月10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系年新忠妻子。原告蔡清与被告年新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蔡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清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政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马国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