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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蔡清与年新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清,年新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647号原告:蔡清,男,1962年7月18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年新忠,男,1968年3月17日,住甘肃省古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圆兰(又名余元兰),女,1971年2月10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系年新忠妻子。原告蔡清与被告年新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蔡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清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政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马国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