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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宇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960号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1号联信中心主楼20层01室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054306371E。法定代表人:赖群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明,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光,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宇海,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月4日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燕凤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