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王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王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87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07836565X。法定代表人:王焱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林生,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海州,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男,汉族,1991年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号太平洋保险大厦*层*****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981970935R。负责人:何晓东。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东莞公司”)诉被告王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平、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应视为原告对权利的自主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艳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莫建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