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民初60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山东森杰化工有限公司与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森杰化工有限公司,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6075号之一原告:山东森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房东村东首。法定代表人:吕成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振纲,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小店镇东。法定代表人:段占柱,董事长。原告山东森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森杰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森杰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37元,减半收取计2018.50元,由原告山东森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巧芳审 判 员 刘晓辉人民陪审员 王传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何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