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晚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晚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8刑初4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晚勇(绰号胖子),男,1988年9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叙永县,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2011年4月21日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2年7月18日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1月18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晚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育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晚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0日左右,被告人晚勇从四川老家来到湖南省怀化市,因身上没有多少钱,便想通过盗窃找点钱用。2017年1月17日,晚勇从怀化沿着铁路往芷江方向走,11时许,晚勇来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瓦溪铺村三组4号被害人彭某某家,趁无人之机,采取撞门和用起子撬门的方式入户盗窃,晚勇进到彭某某家卧室内,找到一个女式皮包,其将包内的物品都倒在床上翻找值钱的东西,发现除了一些纸巾和发箍外,没有其他物品。正在此时,其发现有人来了,便仓皇逃离了彭某某家。彭某某发现家中被盗后,立即联系同村的村民一起抓小偷,在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侗文化城附近将晚勇抓住并报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一字起一把;书证被告人晚勇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浙江省青田县(2012)丽青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彭某某1、彭某某2、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晚勇的供述和辩解;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晚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晚勇在入户盗窃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晚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晚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晚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肖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