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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4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金开与王宝故意伤害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4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3年11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被执行人王宝,男,1959年1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宝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924刑初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洁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雷志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