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4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金开与王宝故意伤害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4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3年11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被执行人王宝,男,1959年1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宝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924刑初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洁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雷志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