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国保与张凤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保,张凤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35号申请人执行人张国保,男。被执行人张凤广,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821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申请人张国保书面提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21民初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平审 判 员 张 虎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薛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