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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李军与王金山、石嘴山市圣达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王金山,石嘴山市圣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097号原告:李军,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被告:王金山,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业主,住平罗县。被告:石嘴山市圣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瀛洲华安A段。法定代表人:丁立平,职务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朝阳东街17号。负责人:任国海,职务不详。原告李军与被告王金山、石嘴山市圣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白冰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