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金宝与陈德利、袁水红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宝,陈德利,袁水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财保20号申请人:王金宝,女,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申请人:陈德利,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申请人:袁水红,女,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申请人王金宝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德利、袁水红所有的房屋予以冻结。申请人王金宝向本院提交人民币2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德利、袁水红所有的房屋(位于××××)过户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从2017年4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本案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王金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汪英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