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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佳与被执行人郑利文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佳,郑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执8号申请执行人:陈佳、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被执行人:郑利文、男、1971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大洼县地税局家属楼,现: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佳与被执行人郑利文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且申请执行人陈佳已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费 旭审判员 孙 静审判员 杨俊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 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