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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47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坚忠与柳海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坚忠,柳海翔,厦门市房博士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4789号之一原告:李坚忠,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杨锋,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海翔,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第三人:厦门市房博士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凤屿路382号26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1738528E。法定代表人:曹德。原告李坚忠与被告柳海翔、第三人厦门市房博士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李坚忠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坚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坚忠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坚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宪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李 馨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