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王钢与李晓琴、耿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钢,李晓琴,耿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647号原告:王钢,男,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李晓琴,女,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耿华,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钢与被告李晓琴、耿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3元,由原告王钢负担。审 判 长 郑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 婷人民陪审员 陈 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