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6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冬平、江西江林竹业有限公司、彭俊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平,江西江林竹业有限公司,彭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6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陈冬平,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个体工商户,住铜鼓县。被执行人:江西江林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定江西路638号。组织机构代码:74853567-0。法定代表人:彭俊林,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彭俊林,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私企业主,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陈冬平(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江西江林竹业有限公司、彭俊林(以下简称两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铜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曾向法院申请过强制执行,经过本院拍卖两被执行人财产后按比例分配,已执行到55600元。现申请人发现两被执行人还有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44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手段,另案已经于2016年10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彭俊林所有住宅含柴间和被执行人彭俊林、周桂香所有住宅,查封期限三年(从2016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止)。上述两套房屋均已抵押,即使变卖也不能偿还债务。另彭俊林所有北京现代车辆,申请人认为此车辆已破旧无实用价值。本院通过江西法院审判执行平台网络查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 震审判员 吴 冀审判员 林晓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邓诗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