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马文鑫与彭玮琪、彭怀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鑫,彭玮琪,彭怀杰,周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1117号原告马文鑫,男,汉族,2007年12月20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现住信阳市浉河区。法定代理人罗润萍,女,汉族,1979年12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马超,男,汉族,1979年7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爽,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彭玮琪,女,汉族,2008年06月2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彭怀杰,男,汉族,1988年05月12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周微,女,汉族,1989年12月2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鑫与被告彭玮琪、彭怀杰、周微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鑫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鑫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鑫撤回对被告彭玮琪、彭怀杰、周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文鑫负担。审判员 范庆龄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万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