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63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淮海中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938359。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杜某,男,1972年8月8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2009)宿埇民一初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杜某在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濉符路横口村路北有房产一处,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宿字第××号,并已抵押给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杜某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濉符路横口村路北的房产一处,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宿字第××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胡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