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管汉彬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管汉彬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特26号申请人: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在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1号楼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072727639Q。负责人:储高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季翔,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春晖,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管汉彬,男,1981年8月19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管汉彬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6经南通市港闸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管汉彬于2017年4月6日前支付给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物业服务费1453元、公共能耗费158元,合计1611元(已履行),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它纠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管汉彬于2017年4月6日经南通市港闸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季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