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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黄家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3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家灿(绰号“虾叼”),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信宜市。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9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家灿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涛出庭支持公诉。黄家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3日下午,被告人黄家灿使用电话号码134××××7797的手机与购毒人员欧某,4联络后,于5时许驾驶摩托车到中山市板芙镇金钟大道湘都情饭店侧路段,收取欧某,4购毒款项人民币300元后离开,约40分钟后再返回上述地点将1包毒品放置在小巷处,并通知欧某,4取毒品。欧某,4前来收取上述毒品后,预伏的公安人员从欧某,4处缴获上述毒品1包(经检验,净重0.6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稍后将黄家灿抓获,从其处缴获上述号码的黑色小米牌M2型手机1部及上述摩托车。归案后,黄家灿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家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缴获的物证,抓获、缴获经过,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及涉案物品照片,通话详单、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理化检验报告,证人欧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黄家灿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家灿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黄家灿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家灿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予没收。公诉机关指控黄家灿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应认定黄家灿属坦白为宜;对黄家灿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行相适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家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违禁品甲基苯丙胺0.67克,作案工具电话号码1342453****的黑色小米牌M2型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板芙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巫洁涛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人民陪审员  梁素轼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 助理  程欣莹书 记 员  杨智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