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崔新龙与马天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新龙,马天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244号原告:崔新龙,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马天勋,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新龙与被告马天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崔新龙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新龙以原、被告双方私下协商处理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新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崔新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褚金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