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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特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申请北京欧泰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北京欧泰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113号申请人: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办事处东苑社区市政建设公司家属院4-202号房。法定代表人:常再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来忠,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欧泰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路6号中电大厦1210室。法定代表人:张余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学习,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林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欧泰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泰克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林建筑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0002号裁决书,诉讼费用由欧泰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龙林建筑公司与欧泰克公司及陕西汉诺威新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诺威公司)因《买卖合同(机电设备类)》(以下简称《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机电设备类)》(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违反法定程序,将依法应承担付款责任且愿意承担责任的汉诺威公司拒于仲裁程序之外,却违法裁决由龙林建筑公司承担债务,对债务承担主体认定不清。仲裁协议对汉诺威公司有效,汉诺威公司理应被列为被申请人,仲裁庭未依法追加。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龙林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予以撤销。欧泰克公司称,不认可龙林建筑公司的申请请求和理由,同意仲裁裁决。关于谁承担给付义务是实体问题,不是程序问题。欧泰克公司曾要求汉诺威公司作为当事人,立案时仲裁委说主合同中没有汉诺威公司。后来开庭时欧泰克公司又提出能否追加,仲裁庭合议后答复称汉诺威公司不能作为当事人。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2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仲裁委)作出(2017)京仲裁字第0002号裁决书,裁决:一、龙林建筑公司向欧泰克公司支付货款250万元;二、龙林建筑公司向欧泰克公司支付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滞纳金850471.23元,并以227.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滞纳金;三、龙林建筑公司向欧泰克公司赔偿律师费10万元;四、驳回欧泰克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五、本案仲裁费49768元(已由欧泰克公司全额预交),由欧泰克公司承担2000元,由龙林建筑公司承担47768元,龙林建筑公司应直接向欧泰克公司支付代其垫付的仲裁费47768元。上述仲裁裁决书中记载:北京仲裁委根据欧泰克公司与龙林建筑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欧泰克公司于2016年8月5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双方之间因本案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对于《补充协议》的解释,北京仲裁委认为,《补充协议》第3条应解释为双方同意由汉诺威公司代龙林建筑公司向欧泰克公司履行义务,其性质并非债务承担,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于汉诺威公司未向欧泰克公司付款,龙林建筑公司应当对欧泰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审查过程中,龙林建筑公司明确表示,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涉诉裁决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即仲裁的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将汉诺威公司拒于仲裁程序之外,同时违法裁决由龙林建筑公司承担本案的债务。本院认为,北京仲裁委系根据欧泰克公司与龙林建筑公司《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本案,汉诺威公司并非该《买卖合同》中的合同方,故北京仲裁委未追加汉诺威公司参加仲裁庭审并无不当。关于仲裁裁决对《补充协议》的认定,属于仲裁庭对案件实体审查的范畴,不属于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龙林建筑公司的该项申请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王 黎审判员 刘正韬审判员 金园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赫男书记员 杜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