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91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石某1、石某2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某1,石某2,黄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891民特4号申请人石某1,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市辖区。系石坚养长子。申请人石某2,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市辖区。系石坚养次子。申请人黄某,女,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市辖区。系石坚养妻子。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申请人石某1、石某2与黄某关于已故亲属石坚养(于2016年5月27日患病死亡)生前所有的房屋登记产权,位于湛江市东海岛硇洲镇边防街4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号)的房屋继承纠纷,申请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该纠纷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硇洲法庭诉前联调工作室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石坚养遗产房屋位于湛江市东海岛硇洲镇边防街43号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号),由儿子石某1、石某2继承所有共同使用,黄某自愿放弃该屋继承。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其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道准二○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窦文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