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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聪、米迪亚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聪,米迪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终2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聪,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龙,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米迪亚,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上诉人刘聪因与被上诉人米迪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6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聪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米迪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聪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16)豫1702民初64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米迪亚赔偿刘聪房屋收益从2016年8月28日起按照每月2200元计算至其修缮房屋停止漏水止。二、米迪亚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2000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刘聪对其所购买的房屋享有完全的物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不能因为刘聪的房屋没有装修就不具有收益的属性,一审法院在认定米迪亚房屋漏水导致刘聪房屋不能装修入住的基础上不支持刘聪的房屋租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米迪亚的侵权行为与刘聪不能入住具有明显的因果联系,导致刘聪的装修中断,进而阻碍的刘聪对其房屋所享有物权的收益,该部分损失只有通过同地段、面积相当的房屋租金标准予以量化、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米迪亚不仅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海应当赔偿损失,一审判决忽视了物权具有收益的属性,米迪亚的侵权行为影响了刘聪对其房屋的收益。三、一审判决显失公平,严重偏袒米迪亚。一审判决仅判令米迪亚停止侵权,令其修缮房屋,对其其一直延续的侵权行为给刘聪造成的损失只字不提,明显对刘聪不公平。米迪亚未答辩。刘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米迪亚立即修缮其卫生间及客厅,停止漏水。赔偿刘聪不能入住的损失20000元(按照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租房收入加物业费从2016年8月28日计算至其修缮房屋停止漏水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4月刘聪在驻马店市××十八城购买了10号楼2单元201房屋,2014年11月房屋交付,因其在外工作一直未装修入住。2016年8月25日刘聪与驻马店市自在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8月28日,刘聪向该小区物业缴纳装修保证金开始装修房屋时,在装修过程中,发现卫生间及客厅存有积水,无法进行装修,后发现系楼上米迪亚住房房屋装修未充分做好防水措施导致其房屋漏水严重。刘聪多次与米迪亚协商处理,均遭拒绝。2016年8月30日驻马店建业置业有限公司向米迪亚发出房屋维修通知书,告知:尊敬的米迪亚女士,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公司已于2014年12月31日向您交付了商品房。2016年8月25日,我公司接到您楼下10号楼2单元201户业主反映屋内卫生间有渗水现象,之后工程部、物业、客服立即组织施工方到现场查看原因,发现楼下(201)反映问题系楼上(301)卫生间防水问题导致,客服多次与你沟通,但您一直不配合维修,也不让维修。我公司组织工程施工方再次与您协商进行维修,均遭拒绝,形成楼下(201)一直无法装修入住。为尽快解决楼下反映的问题,请您在接到本通知后及时书面告知我公司具体维修时间,以便施工方进入房屋进行维修工作。特此通知。米迪亚接到通知后,仍不让维修。庭审中刘聪提交了驻振评报字[2016]第26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建业十八城10号楼东2单元2层204房屋不能入住租金损失市场价值评估值为人民币2200元/月。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米迪亚由于住房卫生间防水问题导致刘聪一直无法装修入住,后经物业通知仍不予配合维修,其行为侵害了刘聪的民事权益,应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时维修其卫生间防水。关于刘聪主张的房租物业损失问题,对此刘聪虽提交了驻振评报字[2016]第26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但房屋维修损失与房租物业费不是同一范畴,不具关联性。因此,刘聪主张赔偿租金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限米迪亚立即停止侵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排除妨碍,修缮其卫生间,停止漏水。二、驳回刘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米迪亚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立友好、和睦的邻里关系。米迪亚由于住房卫生间防水问题导致刘聪无法装修入住,经物业通知后仍不予配合维修,其应当停止侵权,及时修缮其卫生间。米迪亚的侵权行为导致刘聪对自己所购买的房屋无法装修入住,其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给刘聪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刘聪在本案中的损失,因米迪亚拒不对房屋进行修缮,也不配合物业公司对房屋进行维修,导致刘聪长期无法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其行为侵犯了刘聪对自己房屋使用、收益的权利,刘聪主张参照评估机构做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的其房屋不能入住租金损失市场价值评估值2200元/月为标准,要求米迪亚赔偿从2016年8月28日起至修缮房屋停止漏水止其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但损失的总额应当以其一审庭审中主张的2万元为限,如有超出部分的损失,刘聪可另行向米迪亚继续进行主张。刘聪为查明其损失所支出的鉴定费2000元,应由米迪亚负担。综上,刘聪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处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64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米迪亚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其修缮房屋、停止漏水之日止,每月赔偿刘聪经济损失2200元,赔偿总额以20000元为限。三、米迪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聪评估费2000元。如米迪亚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100元,由米迪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宏光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