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佳欣、王喜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佳欣,王喜芹,田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1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佳欣,女,199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田立强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贞武,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喜芹,女,197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心,男,1973年8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系被上诉人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振,石家庄市鹿泉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田立强,男,197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上诉人张佳欣因与被上诉人王喜芹、原审被告田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177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喜芹在一审诉称,田立强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分别以开发荒山及投资白洋淀门脸为由从王喜芹处通过银行转款共计借款907000元;本院庭审中,上诉人张佳欣提交与田立强在2015年1月10日的结婚证,故发回后请查明本案借款有多少发生在张佳欣、田立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有多少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查清后请依法裁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1772号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佳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5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立红审判员 陈 路审判员 郭学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毕 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