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3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双合与杨平原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双合,杨平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杨双合,男,193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被执行人:杨平原,男,195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双合与被执行人杨平原赡养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21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执行标的为2016年4月份至2017年4月份赡养费2600元及面粉650斤、食油65升。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00元,申请执行人对剩余600元及面粉、食油表示放弃,案件本次申请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3执2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立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雷乔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