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陶力与被告南京钢加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力,南京钢加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1592号原告:陶力,男,汉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茆海宁,江苏李允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南京钢加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500032471,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金马路8号。法定代表人:谢邦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力与被告南京钢加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已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钢加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力劳动争议案件,本院决定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陶力与被告南京钢加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本院(2017)苏0113民初1533号原告南京钢加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案审理。审判员 徐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