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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947李德来与江苏海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来,江苏海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1947号原告李德来,男,196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告江苏海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古贲乡古贲村5组。法定代表人顾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来与被告江苏海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小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向原告李德来发出催费通知书,限原告李德来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李德来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既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兴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