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320号原告:马某甲,农民。被告:马某乙,农民。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马学涛代理审判员 张正伟人民陪审员 马玉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马秀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