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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320号原告:马某甲,农民。被告:马某乙,农民。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马学涛代理审判员  张正伟人民陪审员  马玉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马秀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