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辖终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深圳吉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多氟多(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吉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多氟多(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00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吉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南路怀德翠岗工业园五区第**栋*楼**楼和*楼。法定代表人阳如坤,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多氟多(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工业产业集聚区西部园区新园路北侧标准化厂房区。法定代表人李云峰,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吉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3民初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双方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由甲方住所地即多氟多(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故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苏 杭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靳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