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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孙继峰与蒋新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峰,蒋新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588号原告:孙继峰,男,汉族,1973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蒋新年,男,汉族,55岁,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孙继峰与被告蒋新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新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继峰撤回对被告蒋新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党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贾茗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