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孙继峰与蒋新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峰,蒋新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588号原告:孙继峰,男,汉族,1973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蒋新年,男,汉族,55岁,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孙继峰与被告蒋新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新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继峰撤回对被告蒋新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党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贾茗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