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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张晓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张晓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863966505E。负责人:张风臣,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风宇,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系原告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守纲,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张晓宾,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诉被告张晓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晓宾于2011年6月22日与原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办理了卡号为62×××88的信用卡,被告自信用卡消费以来,未按照约定在还款日期前归还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虽起诉要求被告张晓宾,但却一直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和准确的送达地址,也不按程序向本院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建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