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英德市英城恒生钢材经营部与廖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英城恒生钢材经营部,廖耀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519号原告:英德市英城恒生钢材经营部。经营者:谭艺超。委托代理人:陈玉玲,女,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现住英德市,系谭艺超的妻子。被告:廖耀明,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告英德市英城恒生钢材经营部(简称恒生经营部)诉被告廖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白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德市英城恒生钢材经营部经营者谭艺超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玉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耀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恒生经营部诉称:被告是建筑小包工头,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向原告购买钢材,赊帐欠下钢材款120238元。并于2016年9月17日立据两张欠条给原告,其中一张注明“廖耀明(龙华、龙建工地)欠谭艺超钢材款59238元,2016年11月1日前付清。另一张欠条又注明“廖耀明欠谭艺超钢材款61000元,倒好楼面后10天付清。”被告立欠条后,逾期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规定,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准原告诉讼请求,具体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钢材货款120238元,并从2016年9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恒生经营部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一、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二、欠条两张,证明被告立据两张欠条给原告,共欠原告钢材货款120238元。被告廖耀明未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和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廖耀明欠原告恒生经营部货款人民币120238元,有廖耀明亲笔签名的欠条及庭审笔录证实,因此,原告与廖耀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120238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付清日止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该请求符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分二段计算,一段欠款59238元应于约定还款逾期次日起即2016年11月2日起计算利息;一段欠款61000元应从起诉之日起即2017年2月22日起计算利息;被告廖耀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适用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耀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英德市英城恒生钢材经营部货款12023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所欠款项止,分二段计算:其中,欠款59238从2016年11月2日起计算;欠款61000元从2017年2月22日起计算)。本案受理费1352.38元,由被告廖耀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白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傅斌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英德市人民标的款账户情况: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账号:71×××45请在汇款单的备注栏注明案件案号,否则,无法入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