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霍林郭勒市就业管理局与王零银、霍清亮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林郭勒市就业管理局,王零银,霍清亮,毕全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550号原告霍林郭勒市就业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46075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友谊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张春光,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光明,内蒙古疆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零银,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霍清亮,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毕全龙,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霍林郭勒市就业管理局诉王零银、霍清亮、毕全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林郭勒市就业管理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霍林郭勒市就业管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林郭勒市就业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霍林郭勒市就业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安秀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玲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