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国标与吴远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标,吴远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729号原告:吴国标,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沛燕,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远忠,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原告吴国标与被告吴远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吴国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国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改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泳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