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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何君、郑纪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君,郑纪雄,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75号申请人何君,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郑纪雄,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李红,女,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何君依据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郑纪雄、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红在万年县陈营镇正大西街正大一品花园6幢1单元602室拥有房产一处(房权证号:20××55,面积:85.59㎡,产权人登记为:李红、吴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红所有的在万年县陈营镇正大西街正大一品花园6幢1单元602室的房产(房权证号:20××55,面积:85.59㎡),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在查封、扣押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建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