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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4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炳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炳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4民初112号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法定代表人:吴兆辉,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志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饶顺友,该公司员工。被告:曾炳志,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炳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曾炳志已履行完付款义务,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为35.5元,由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容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道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